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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7月25日,网红“旺仔小乔”在为其演唱的《年轮》标注了“原唱:张碧晨、汪苏泷”股票配资合同范本,引发了一场关于“谁才是真正的原唱”的版权争执。汪苏泷的团队立刻作出响应,声称这首歌曲属于“双原唱”,并宣布暂停授予《年轮》的演唱许可。紧接着,张碧晨的工作室也发表声明,坚定地表示张碧晨才是“唯一的原唱”,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来支持她的说法。
乍一看,双方各有理由,然而法律专家杨曙光的解析则让这场纷争更加复杂化。他指出,张碧晨提供的证据确实表明她是“女声版”的首发,符合“时间优先”的原则,但这并不排除“多原唱”的可能性。作为词曲作者及版权方的汪苏泷,其发行的男声版也同样是官方授权的首发录音,这完全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023条所定义的“原唱”。换句话说,张碧晨作为“首唱”没有争议,但被称为“唯一原唱”的说法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。更重要的是,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“唯一原唱”的明确定义和认定标准。按照行业通行做法,通常最早公开演唱并发行的歌手被称为“原唱”,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拥有排他性。杨曙光表示,张碧晨的“原唱”身份成立,但“唯一”一词却无从成立。
展开剩余36%这种解释让不少网友恍若大悟:“所以张碧晨是首唱,但并非唯一原唱?”“‘原唱’本就不是个排他性的概念,为什么要争呢?”也有人幽默地评论:“这样一来,版权方直接收回了授权,大家都别唱了。”
实际上,音乐行业中类似的争议并不罕见,虽然之前并未引发重大的版权纠纷。关键在于行业在“首唱”与“版权方权益”之间如何取得平衡。
此次《年轮》的版权风波不仅揭示了音乐行业在“原唱”界定上的模糊地带,也提醒了歌手及版权方在合作时必须准确划分各自的权益。毕竟,在商业利益面前,仅凭“行业惯例”并不足够,书面合同才是真正的重要依据。
下次再遇到“双原唱”的争议时股票配资合同范本,或许我们该先问问:法律是否承认?市场是否认可?粉丝是否接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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